业主失足坠楼的责任承担

  2019年12月17日,李某从家中(18层)的外墙空调隔板上连人带护栏一起坠落,李某死亡。李某坠楼时家中无其他人在场,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李某是在家中打扫卫生时失足坠楼,系意外事故。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了死者发生意外时无人在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结果即是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

  其次,基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结果,此次事故系意外事故。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在于死者的疏忽大意,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极具危险的区域,又误判仅有60厘米高的护栏具有防护人身安全的功能,因此导致此次意外事故的发生。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意识和危险避让能力。其房屋位于该幢楼的顶层,且外墙空调隔板处是专门安放空调外机的处所,普通人到达此处需要翻越房间的窗户,此处应当属于极度危险区域。死者明知上述情况,仍然翻越房间窗户至外墙空调隔板处,其自身存在过失。至于外墙空调隔板处的护栏,高度仅为60厘米,明显只是为了挡护空调外机和外立面的装饰而设,根据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也应当可以判断出此护栏并不能承担保护人身安全的功能。

  最后,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本案是死者本人翻越自家窗户进入高度危险区域,由于其倚靠栏杆而摔落造成的后果,故并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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