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网就表决权委托一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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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东网(002175)1月12日晚间发布公告,就股东彭朋解除表决权委托一事进行解释。此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彭朋撤销了对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且这份委托是曾经被表述为“不可撤销”的。

  2021年1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称收到股东彭朋的《关于已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彭朋已解除了与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书》。而根据双方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书》,彭朋将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票的表决权、提名权等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地委托给山东星潭。之后,深交所提出问询,要求说明彭朋未遵守其原做出“不可撤销”约定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公司最新发出公告,称彭朋先生在2019年9月4日将股票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星潭的同时,还与山东星潭签订有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在山东星潭满足协议中附条件、附义务的相关约定后,山东星潭将会收购彭朋先生的股票。正是基于这样的基础,彭朋先生才有将股票表决权委托给了山东星潭。但其后山东星潭并未实质性成就条件或完成相应的义务,违反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中“一、…基于此,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山东星潭)以解决上述表格中因股票质押而产生的债务的方式,作为向乙方(彭朋)支付 92173383 股股票的对价”的约定,导致彭朋先生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纠纷的 3432 万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且剩余股票仍因债务问题被冻结。彭朋先生在致函催促山东星潭履行协议、并申明因山东星潭未履行义务而解除表决权委托后,山东星潭仍未就该解除通知而依法律规定提起异议。在此基础上,彭朋先生致函公司董事会,通知其已解除了赋予山东星潭的表决权委托。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也对此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依据《民法典》《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彭朋的前述解除对山东星潭的全部股票表决权委托的民事行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相关民事行为在满足监管要求后,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最终被撤销,这总让人有些莫名的感受。近几年来,ST东网的公司治理方面,总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公司2020年底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隐瞒重大诉讼情况遭到处罚。根据处罚文件,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根据相关规则,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根据处罚文件内容,在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买入东方网络且在2019年8月7日收盘时仍持股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投资者可以参与诉讼。由于处罚决定书已经正式下达,意味着投资者进入索赔程序已无障碍。目前,公司仍然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企查查显示,公司自身风险88条,关联风险2007条。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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