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想发一笔“口罩财”,遂从他人处购买1万只口罩,谁料收到货后,却发现均为未经裁剪的无纺布料假口罩。被告人钱某得知被告人张某处有1万只“口罩”后,为获利,二人商议,由被告人钱某在微信群发布谎称有正规口罩货源,并上传一次性医用口罩和KN95口罩的虚假照片,由钱某负责联系买家,张某负责发“货”。

  2020年4月1日,被害人姜某通过微信群广告与被告人钱某联系,欲购买5000只KN95口罩。为骗取被害人姜某的信任,被告人钱某、张某至药店购买了10余只KN95口罩,覆盖于一箱3000只假口罩上层,并让姜某通过视频验货。验货后,姜某向钱某、姜某购买了5000只“KN95口罩”,并为此支付4万余元。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销售的口罩系未经裁剪的口罩形状的无纺布料,此外还有绒布、金属条等部件,其销售的货品性质应属于劣质、需自行组装后才能使用的口罩,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对外以医用口罩名义销售、实际交付给被害人没有经过裁剪口罩形状的无纺布料,主观上并不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本案二被告人销售假口罩,涉及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两个罪名。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等手段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行为存在一定的交叉,需要从犯罪本质进行区分。本案中,首先,从交付数量来看,被害人姜某要购买5000只KN95口罩,而钱某、张某只发出10余只KN95口罩,与被害人所要购买的数量差距较大,也反映出其不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其次,从交付行为来看,被告人虽具有交付行为,但所交付的系未经裁剪的口罩形状无纺布料,且张某持有的1万只假口罩系被骗所得,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时还购买了真实的KN95口罩掩盖假口罩的事实,无论在外观形状还是性能用途上,均与被害人所要购买的KN95口罩相差甚远,并不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综上,被告人钱某、张某所谋取的并非伪劣产品与真实产品的差价,而是通过以部分交易为名虚构骗局、诱人上当,从而追求非法利润的诈骗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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