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将“零容忍”严打违法!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刑法修订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表示,证监会下一步将着手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会同公安部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探索行刑深度融合协作模式,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推动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确保用足、用好修正案。

  四类证券犯罪惩戒力度显著提升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此后至今,立法部门先后通过1个决定、11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或明确适用。其中,与证券期货犯罪直接相关的修正案共有四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修正案工作的人士介绍,此次刑法修订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四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惩戒力度,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大幅提升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对个人的罚金数额取消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罚金数额提升至非法募集资金的20%至1倍;信息披露造假案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追责。

  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控股股东、实控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是单位时实行“双罚制”。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修正案明确将保荐机构的人员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

  一方面,修正案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市场情形,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责。

  开展三方面工作用足刑法修正案

  修正案颁布实施,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着力开展三方面工作,用足、用好法律,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首先,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现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启用于2010年5月,至今已有超过10年时间,其中内容已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资本市场的执法需要、违法犯罪的客观现实不相适应,制约了刑法威慑力的有效发挥,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构科学合理的立案追溯体系。目前,最高检和公安部已启动相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修改工作,证监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加快修改进度。

  其次,证监会将会同公安部,进一步健全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探索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深度融合的协作模式,形成在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联合办案等方面共同研究、共同决策、共同部署的工作新格局,构建适应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迫切要求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

  最后,证监会将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修正案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健全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补齐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修正案也是推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法治保障。资深业内人士表示,注册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必须勤勉尽责。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的刑事责任,强化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将为推行注册制改革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延伸阅读

  刘宪权:修正案彰显通过刑事手段严惩证券犯罪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刘宪权日前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表示,修正案显著提升了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彰显了通过刑事手段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有利于净化市场生态,后续要保障修正案真正发挥威慑力,需要严格执法、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

  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刘宪权表示,从具体修订内容看,此次修法意在严惩证券期货犯罪,最大程度地提高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成本。

  在刘宪权看来,修正案涉及证券期货领域最为“亮眼”的特点在于从严惩处犯罪。除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惩治力度之外,修正案还明确了“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包括保荐机构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等。这体现了通过刑事手段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类犯罪的决心。

  他表示,修正案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注重与新证券法的联动。去年3月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在修正案中有较多体现。例如,新证券法强化、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也相应地显著加大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的惩戒力度。

  刘宪权认为,修正案发布实施将对资本市场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方面,修正案大幅提高了部分证券期货犯罪的法定刑,将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明显的威慑作用,客观上起到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的效果;另一方面,修正案实施将有助于推进发行注册制改革,修正案强化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这对推进注册制改革无疑是一个有益的举动。

  修正案将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随着修正案实施,相信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明确相关衔接及适用问题。”刘宪权说,司法解释由最高院和最高检制定、颁布施行。修正案条文的具体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也就是说,审理案件一般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但如果修正案的内容有利于被告人,就按照修正案的内容进行审理。

  有观点提出,欺诈发行的法定最高刑应该更为严厉,例如提高至无期徒刑。对此,刘宪权表示,修正案颁布以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此次修正案将其提高至15年已经是非常大幅度的调整。无期徒刑是死刑之外的最高刑,适用于非常严重的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刑法中属于“法定犯”,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与大多数“刑事犯”相提并论。

  此外,刘宪权还谈到,要保障修正案真正发挥威慑力,需要严格执法、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现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存在一些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造成不少行为人有侥幸心理,这是需要引起司法机关注意的问题。”他说,再严密的法网,也需要执法者严格执行,只有标准统一地严格执法,才能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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