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推进兼并重组 村镇银行面临较大压缩空间

  继首批两家村镇银行解散后,日前监管发文,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风险防范化解路径。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风险化解主要涉及四大方面,分别为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以及协助处置不良贷款,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支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帮助收购和增资,以及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等。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知》将鼓励村镇银行根据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进行改革重组,化解风险,从而提升村镇银行的经营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另对于村镇银行而言,主动处置将好于被动出清,未来村镇银行压缩空间较大,兼并重组或为常态。与此同时,金融行业市场化、法治化出清的节奏也将加快。

  支持主发起行补充资本

  一直以来,资本补充是村镇银行面临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宏观经济结构转型背景下,由于业务开展受限,再加上行业竞争激烈,村镇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相对较少。而此次《通知》则明确了发起行对村镇银行承担的责任。

  《通知》称,对于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属地银保监局和并表银保监局可根据风险处置的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慎研究确定其对村镇银行增资所需满足的监管评级、监管指标等相关条件,支持其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在真实、洁净、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

  通常来说,村镇银行多为城商行、农商行发起筹建,《通知》此次明确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责任”实际上与之前的政策导向相符。早在2014年末,原银监会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主发起行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

  不过,《通知》也强调,要认真评估主发起行包括出资能力、风险状况在内的综合情况,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对此,中金公司研究部分析师严佳卉表示,监管多次提及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我们认为市场无需过分担忧监管政策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主动发布的政策文件通常有后手的配套措施以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适度有序推进兼并重组

  自2006年启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以来,村镇银行在我国已有14年的发展历史,目前村镇银行已成为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服务客户最基层、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1家,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15.7%,整体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尽管村镇银行总体发展情况良好,但少数村镇银行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风险水平快速上升,相关问题较为突出。对此,《通知》提出要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这也是村镇银行风险化解中的一大重任。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村镇银行为数众多,且数量多于国内县的个数,然而在国内监管部门在强化监管、加快村镇银行风险处置的背景下,未来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案例会显著增多。

  具体到兼并重组的方式上,此次《通知》的亮点就在于提出了多样化的兼并重组方式,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种是基本面良好的村镇银行可以将本县或省内隔壁县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支行;第二种是高风险村镇银行可改建为发起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第三种是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属地局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第四种是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则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可将当地其他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其分支机构。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第一种方式中,将邻近县(区)法人机构改建为支行的,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还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

  “‘多县一行’具体模式应该是在多个邻近县中选择一个县设立村镇银行总部,在邻近县设立支行等。”周茂华对记者称,此次《通知》再度提及“多县一行”,反映当前对村镇银行的监管不仅关注数量,更着重其高质量发展,即关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置问题,村镇银行对小微、三农服务质量效率问题等。在此背景下,未来村镇银行将面临较大的压缩空间。

  严佳卉也称,目前中资银行牌照数量较多,缺乏经营能力的可能陆续被兼并、重组或关闭。而在处置风险时,对于村镇银行而言,主动处置好于被动出清,前置处置好于事后补救,将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风险和救助成本。

  另外,穆迪金融机构部助理副总裁/分析师万颖对第一财经表示,第四种方式中,允许经理管理能力好的村镇银行或者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作为并购方将有利于加快高风险村镇银行的处置,增强被并购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引入战投开展收购和注资

  除了针对主发起行的要求外,《通知》还明确提出,可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通知》称,对个别处置意愿不强、缺少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属地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推动其优进劣出。

  同时,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

  万颖对第一财经表示,引入地方企业、非银机构作为战投可以扩展资本来源,拓展风险化解方案,加快风险化解。银保监会在发文中也指出,《通知》要求在不削弱县域金融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积极参与村镇银行改革重组,进一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段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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