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改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据财政部1月4日消息,财政部近日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后,从指标体系看,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金〔2016〕35号)。

  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0〕12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其他有关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现将《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商业银行执行。

  附件:1。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2。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

  4。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申报及计分表

  财政部

  2020年12月15日

本文来源: 每日商业报道 文章作者: 每日商业报道

声明:《每日商业报道》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下一篇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恩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恩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5号、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恩施分行存在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