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后,银保监会8个月后再度发文,对该项业务再加码。
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详见报道:《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规范:银行的合作方出资比例不低于30%,信托也纳入监管》)
互联网贷款新规一出,立即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和讨论,这对联合贷款业务形成多大“冲击波”?银行及其合作机构影响几何?蛋糕又将怎样重新切割?
互联网巨头联合贷规模大幅压降
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包括哪些?
《办法》指出,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当前,诸如支付宝的借呗、腾讯的微粒贷、京东的白条、度小满的有钱花等业务,均属于互联网贷款业务。
界面新闻记者从业内了解到,《通知》中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划定的“三道红线”,对与银行开展该业务的合作机构影响甚大。
三项定量指标分别包括:1、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2、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3、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以前,在联合贷款、助贷业务中,银行的收益和风险并不匹配,作为资金方的银行往往需要承担更大风险。而部分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因具备数据、风控模型等资源,所以通过较少出资比例赚取贷款收益中的较高部分,而传统金融机构赚取的收益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业务拓展与其所承担风险并不对称,其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监管明确三项定量指标,为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发放联合贷款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加码’,提高了其开展信贷业务的资本占用,将有助于规范其信贷投放行为。”该人士表示。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实际上能够约束互联网平台以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的业务操作。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指出,《通知》提出了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的相关规范,体现了审慎经营原则,防范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话语权跟流量优势裹挟中小银行机构,出现权责利不对等情形。
“短期内《通知》没有什么直接影响,因为新规很多要求是在大家意料之内的,特别是当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至少从半年前就开始进行调整了,不需要紧急刹车。但中长期来看,中尾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玩家会退出市场。总之,金融回归金融,科技回归科技。”对于互联网贷款新规的影响,一位互联网巨头公司从业者向界面新闻记者坦言。
中金公司在研报中同样指出,获得资金端广泛认可的某些助贷平台边际上所受影响有限,但难以获得大型金融机构资金青睐的中小助贷平台料将离场。
另一位某美股上市助贷机构从业者则表示,《通知》对于头部助贷平台而言反而是一则“利好”消息。
“新规主要对联合贷款模式影响较大,而我们的业务主要以助贷为主,联合贷款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蚂蚁借呗、腾讯微粒贷等多采用联合贷款模式的互联网巨头,出资比例可能会产生较大的限制,导致他们大幅压降贷款业务规模。”上述人士表示。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也认为,该《通知》主要限制联合贷和助贷的规模。“‘三道红线’中对于互联网贷款增长其实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对于同合作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贷款有非常清晰的量化监管要求。互联网贷款本身就是普惠金融业务发展主要方式,而且也是银行数字化和零售转型的主要方向。 而合作机构自身外部风险管控较弱,流量变现诉求较强,零售业务风险容易传染,从而需要从出资比例、集中度上加强监管,来降低联合贷款和助贷等模式的规模和风险。”
除了助贷、联合贷款规模会有所下降,多数与银行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机构所获得的收益也将会下降。
中金公司在研报中指出,中期而言,多数助货机构(含联合贷、纯助货模式)所分享的分润比例或有所下调。
首先,《通知》要求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助货机构或更主要地发挥获客作用、边际上淡化风控职能,多数助贷机构在产业链中创造的价值比例或有所降低;其次,联合贷模式下不低30%的出资比例要求之下,更多助贷机构或向轻资本的纯助货模式转型,而放贷资金提供方在承担更多信贷风险的同时,料将要求提升自身分润比例;最后,纯助贷模式亦受《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潜在形响,或转型更纯正的流量输出及技术赋能(如算法合作、联合建模),或通过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来继续展业(相应带来额外的成本)。
中小银行压力山大
相比于银行的众多合作机构,互联网贷款新规对各家银行,特别是开展互联网贷款的中小银行影响更为深远。
据业内人士介绍,从目前互联网贷款的参与主体看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合贷款业务占其自身贷款比重相对较低,受互联网贷款新规影响有限。但对于部分中小银行而言,《通知》对于独立风控的要求、设置的“三道红线”、严禁跨区经营等规定,均会增加其短期内经营压力。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此前,部分中小银行依赖科技企业的数据及风控模型,将联合信贷的部分风控环节进行外包,形成了对科技企业的风险暴露,多家银行的风险敞口向科技企业集聚,加大了地方性金融风险。”上述国有大行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监管部门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而此次《通知》的发布即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上述风险。
分析人士指出,《通知》是为此前的监管政策打上“补丁”。
“《通知》对银行业整体信贷投放影响较小,并且有利于降低银行业整体信用风险,但对部分客户基础薄弱或风险管控能力较差的中小银行会带来一定负面冲击,此类银行与互联网机构等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扩区域信贷投放,且对合作机构风控能力依赖度较高,《通知》发布后该类银行面临较大的调整压力。”国信证券分析师田维韦在研报中指出。
田维韦进一步补充,“联合贷款要求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0%,对互联网机构等外部机构资本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可以预见未来外部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增速会大幅下降甚至出现压缩,因此与其合作密切的中小银行也会受到一定的冲击。 此外,《通知》要求,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 25%,目前商业银行合作的外部机构主要是几家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集中度相对较高,因此该规定也会冲击部分资本实力较差的中小银行。”
同时,《通知》明确,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该项规定也会大大限制地方法人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
一民营银行从业人员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此前,部分中小银行依托联合贷款业务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扩张, 且其业务范围突破了“属地经营”限制。在依据新规要求进行整改时,该此类银行除了要在压降联合贷款业务的同时,也需调整联合贷款的风控模式,探索“属地经营”要求下的其他业务拓展,经营压力将会加大。
该人士表示,对于监管设置的集中度指标,无论是互联网联合贷款的发起行还是参贷行,都要受到管理,这点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保持一致。符合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定趋势的。此条款也在暗示民营银行、直销银行想要扩大业务规模的办法是补充资本金。另外,地方银行属地化经营对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合作资方的选择匹配能力要求会更高。
蛋糕将重新切割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中,将信托公司明确列入监管范围内。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文件多处内容体现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的原则,例如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又如”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去年的网络小贷新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苏筱芮认为,这背后反映出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的思路,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实施对机构业务经营、交易的全方位监管。
除信托公司外,《通知》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
上述国有大行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通知》的适用范围扩大,将导致部分中小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对业务进行结构调整,而且目前一些头部的助贷平台资金来源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除银行外,信托公司、消金公司也是头部助贷平台重要的资金来源。
中金公司研报也提出,新规出台后,增量资金或更多来自零售转化领先的全国性银行以及消费金融公司。在地方银行跨区域经营受限的同时,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不受此限制。《通知》明确,信托开展互联网贷款亦需自主完成核心风控,或对大多数缺乏风控能力的信托公司带来挑战。展望未来,作为互联网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之间的蛋糕或重新切割。
另外,《通知》中在跨区域经营的规定中指出,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这也意味着,如阿里的网商银行、腾讯的微众银行、小米参股的新网银行、美团参股的亿联银行、百信银行、苏宁银行等银行将不受跨区域经营的影响。
“法人直销银行牌照价值在提升。”杨荣认为,法人直销银行属于无实体网点,纯线上经营,其主要业务类型为财富管理、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没有地域限制。面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强监管环境,其牌照价值持续提升。预计未来城商行将积极申请该牌照,而已经拥有此牌照的银行将具备先发优势。
杨荣判断,随着联合贷款和助贷规模下降,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将回流到银行体系内部。这对于零售业务优势显著尤其是数字化转型较成功的商业银行而言是非常有利。比如:招行、邮储银行、平安银行。招行和邮储银行都拿到法人直销银行牌照,其将在互联网贷款市场格局变化过程中,获得更大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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